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日期:2017-03-09 09:19:3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795

  常工职院保[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技防水平,维护好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校园内道路、广场、绿化、水域、运动场、出入口、各栋建筑物公共部位、重点安全防范场所等处安装的用于安防的摄像探头及配套的线路、器材、软件、主机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监控中心的各种设施设备,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第二章  监控系统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  校园内监控系统的建设一般由保卫处牵头,按相关采购程序组织论证、采购、施工、验收和使用,招投标管理中心指导做好采购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导做好验收工作,信息服务中心配合做好网络建设工作。

第四条  其他各二级学院、各教学部、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如有设立安防监控的需求可向保卫处申请,由保卫处集中组织建设;情况紧急的可委托保卫处或自行组织建设,建设完成后需接入校园监控系统。

第五条  监控系统的主机设施放置于校园中心机房内,由信息服务中心协助保卫处做好日常管理。

第六条  监控系统的监视、查看、调阅、复制及其他日常管理使用场所为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保卫处负责制定监控中心管理规定,安排专人做好监控中心日常管理。

第七条  监控的查看、调阅、复制必须依照监控中心管理规定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工作中确实需要实时监视个别监控摄像头图像,可向保卫处申请在指定场所安装设备进行实时监视;各单位在实际使用中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维护

第九条  监控系统的设备维护和运行保障应由专业公司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实施,服务到期保卫处应依据相关采购规定及时组织签订新的维保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监控系统既是校园安全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资产,全院师生员工应主动关心、爱护相关设施设备,防止损坏。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改、破坏、损毁监控摄像头、监控线路及其他监控设施设备,确因工作实际需对监控设施设备进行移改,组织者应提前与保卫处进行沟通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后勤服务中心或其他单位组织可能造成停电、网络中断、监控线路损坏等情况的施工建设项目,应提前与保卫处进行沟通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如因树木生长、网络故障等非人为原因影响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或影响成像效果,相关管理部门接保卫处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四、如因检修施工、路灯改造等原因影响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或影响成像效果,相关管理部门接保卫处通知后,应共同协商妥善处置;

五、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监控摄像头、立杆、监控线路等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因任何原因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成像效果,应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校园监控应不定期进行突发情况的演习,掌握在突发情况下的处置办法,提高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处理的熟练程度。

第十三条  经保卫处和其他管理部门协商,并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将校园安防监控系统与校园其他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此前如其它有关校园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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