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1-09-22 14:30:29  发布人:8000000728  浏览量:14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技防水平,维护好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校园内道路、广场、绿化、水域、运动场、出入口、各栋建筑物公共部位、重点安全防范场所等处安装的用于安全防范的摄像探头及配套的线路、器材、主机、软件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监控中心内的相关设施设备,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第二章  监控系统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  校园内安防视频监控系统集中建设由保卫处调研并提出申请,由信息中心组织建设,按相关采购程序组织论证、采购、施工、验收和使用,招投标管理中心指导做好采购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导做好验收工作;零星增补由保卫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采购实施。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如有设立安防监控的需求可向保卫处申请,由保卫处组织集中建设或零星增补;情况紧急的经审批后可自行组织建设,建设完成后需接入校园监控系统。

第五条  监控系统的主机设施放置于校园中心机房内,由信息中心做好日常管理。

第六条  监控系统的监视、查看、调阅、下载、复制及其他日常管理场所为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中心,简称监控中心。保卫处负责制定监控中心管理规定,安排专人做好监控中心日常管理。

第七条  监控的查看、调阅、下载、复制必须依照监控中心管理规定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工作中确实需要实时监视个别监控摄像头图像,可向保卫处申请开通账号对个别监控摄像头进行实时监视,一般不授予调阅录像和下载权限;各单位在实际使用中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维护

第九条  监控系统的设备维护和运行保障应由专业公司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实施。

第十条  监控系统既是校园安全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资产,全院师生员工应主动关心、爱护相关设施设备,防止损坏。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改、破坏、损毁监控摄像头、监控线路及其他监控设施设备,确因工作实际需对监控设施设备进行移改,组织者应提前与保卫处进行沟通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后勤保障部或其他单位组织可能造成停电、网络中断、监控线路损坏等情况的施工建设项目,应提前与保卫处进行沟通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如因树木生长、网络故障等非人为原因影响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或影响成像效果,相关管理部门接保卫处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四、如因检修施工、路灯改造等原因影响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或影响成像效果,相关管理部门接保卫处通知后,应共同协商妥善处置;

五、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监控摄像头、支架、立杆、监控线路等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因任何原因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监视效果,应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四章  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校园监控系统的相关信息,均属于机密信息,非必要不得外传。具体信息包括:

一、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位置、型号、功能、线路、操作方法等。

二、监控系统的监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时画面、实时音频、系统界面等。

三、监控系统的存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音视频录像、系统日志等。

四、监控系统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密码、查阅记录、日志记录、维修维护记录等。

第十三条  监控的查看、调阅、下载、复制应遵循“必需、最少、保密”原则,按有关规定实施,特别要严格控制下载复制外传;所有调阅、下载、复制均应有记录、可追溯。

第十四条  实施云平台管理的监控系统,应使用账号密码进行登录。登录后系统自动记录该账号的调阅、下载记录并生成日志,日志不可修改或删除,一般用户无法查阅或下载日志。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和监控系统建设维保单位因技术需要可保留账号密码,但非必要不应登录系统。监控系统的其他账号和权限均由保卫处设置、分配,包括保卫处管理人员账号、监控中心账号、 其他单位实时监视账号等。

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账号密码限工作人员本人使用,严禁将账号密码授予或借于他人使用。所有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保密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建设维保单位的保密教育与管理,保卫处应做好保卫处工作人员、保安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与管理,切实落实好保密职责。

第十八条  对于未严格遵守上述保密职责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并责令改正;形成问题线索的,移交学校纪委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监控系统应不定期进行突发情况的演习,掌握在突发情况下的处置办法,提高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处理的熟练程度。

第二十条  经保卫处和其他管理部门协商,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将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系统与校园其他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此前如有其它关于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核发:8000000728 点击数:1437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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