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员工:
根据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校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若干措施》(苏消〔2024〕114 号)的通知要求,为了规范教职员工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和停放秩序,现要求对全校教职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发放校园通行标识牌,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1. 全校教职员工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均需登记;
2. 发放的校园通行标识牌,请教职员工贴于电动自行车醒目位置处;
3. 教职员工电动自行车的校园通行标识牌作为车辆进出校门的有效凭证;
4. 请各单位根据统计表(附件1)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未悬挂公安交管部门发放的牌照不予登记),3月14日下班前交至行政楼114办公室卞老师处;
5. 合作单位常驻人员的电动自行车由校内对接部门根据统计表(附件1)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对接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未悬挂公安交管部门发放的正规牌照不予登记),3月14日下班前交至行政楼114办公室卞老师处;
6. 3月17日至3月31日下午13:30~16:30期间,教职员工本人携带电动自行车前往学生宿舍区校园110警务室,工作人员根据各单位登记表的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并发放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7. 4月1日起所有无校园通行标识牌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8. 校园通行标识牌遗失、损坏、补办、变动,请到保卫处114办公室办理;
9. 长期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将作为无主车辆由学校统一处理;
10. 教职员工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车辆需在规定区域充电,违规骑行、停放、充电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11.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如学校出台新的管理规定,按新规执行。
特此通知,请全校教职员工及各单位支持配合。
保卫处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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