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日期:2007-04-13 14:13:0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754

  常工职院(2005)57号

为加强校园管理,促进校园建设,优化教书育人环境,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园环境管理

校园宣传环境布置遵循庄严隆重、喜庆热烈、积极文明、美观整洁、自然大方、管理有序原则。

第一条 关于升降国旗的规定:

一、除寒假、暑假和双休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旗升挂规范。

二、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五? 四”、“七?一”、“一二?九”等重大庆祝活动、纪念活动,应当升挂国旗并举行升旗仪式。

三、凡按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四、学院团委负责国旗的升挂工作。

第二条 关于在校内张挂横幅标语的规定

一、凡遇国家规定节日及学校重大活动,由学院统一张挂横幅标语;教学区内严禁张挂、张贴任何商业性的横幅标语及宣传广告。

二、校园内不得悬挂商业性横幅,和企业联合举办活动,企业名称不得占据横幅显要位置,并需提前三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横幅标语的内容、图样、规格(长、宽、高)、张挂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并加盖公章,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张挂。

三、各系部、各部门自行举办活动需张挂横幅标语时,应提前一天携横幅到党委宣传部登记,并在右下角加盖蓝色“公共场所准挂”专用章,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地点悬挂。

四、张挂横幅标语的系部、部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地点限期张挂。

2. 张挂横幅标语时,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损害树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3. 横幅标语的规格要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相协调。内容健康正确符合有关规定,字体工整,书写规范,整洁美观。

4. 横幅标语张挂后,主办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二日内及时摘除。

五、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后勤产业处每日安排物管人员检查校内公共场所,凡有未加盖“公共场所准挂”专用章或虽有印章,但超出准挂期限的横幅、张贴物立即清除,并汇同宣传部对该部门提出批评。

第三条 关于宣传橱窗、公共报栏和公告栏的管理规定

一、校内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由学院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由宣传部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未经报批,任何部门不得私自修建和挪作他用。

二、各部门对所分管的宣传栏等设施必须认真管理,发挥作用,并将负责人、宣传内容、宣传周期等项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宣传橱窗内容,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内容。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处理。

四、宣传橱窗内容要定期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必须及时更换。

五、阅报橱窗内容要做到当日更换,保证师生员工能够及时了解当日国际、国内要闻。

六、严禁个人、部门、社团等在宣传橱窗、阅报橱窗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一经出现,其张贴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除,管理部门要对相关人员提出批评,造成后果的报学院给予校纪处分。

七、  宣传橱窗、通知栏的分配及相应管理部门学院将另行通知。

第四条 楼宇内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楼宇内公共场所如因工作和活动需要可放置宣传展板、黑板,但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各楼管理部门:

教学楼??教务处

各系大楼??各系对口管理

学生活动中心??团委

行政楼??后产处、院办

食堂??后服公司

宿舍??后服公司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进入学院的师生员工,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上述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得到我院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八条  凡经批准在校内举行的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三章            校园治安安全管理

搞好校园治安安全管理是我院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努力建成新型的文明校园和营造一个治安良好的校园环境而采取的根本措施。

第九条  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内应举止文明,不得有勾肩搭背、拥抱、亲吻和有伤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携带和藏匿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不准携带或藏匿各类管制刀具。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不要带入公共场所,确实须带入场内的须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失窃。

第十一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或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经商。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业务训练等活动,必须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学校的车辆管理规定,各种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号,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超车。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举办日的三天前报保卫处,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人员、物资进出校门必须经过门卫验证、说明情况或办理手续,门卫同意后方可通行。在校园内发现可疑人员,师生员工或保安人员都有权查询,被检查人员须接受查询,如实讲清情况。出入校园必须切实遵守学院各项治安规定。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的全院性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举办部门应将应急预案报保卫处备案,取得保卫处的支持和指导,治安安全管理是“谁主管(主办)、谁负责”。

 

 

 

 

 

二ΟΟ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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