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4-11-11 09:14:29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56

常工职院保[20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规定》,为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规范安全工作要求、落实安全责任、排查安全隐患、督促安全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主要针对影响校内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校园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规章制度、责任落实、条件保障等方面开展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可以开展内部安全自查,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和机构组织可对学院各个单位开展安全检查,上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对学院开展安全检查;检查的具体形式包括临时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五条  安全检查工作中的具体安全标准和要求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上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学院规章制度及学院工作实际,由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或安全检查组织部门制定。

一、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由保卫处制定具体安全标准与要求、组织学院层面的安全检查与督查;

二、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由后勤服务中心制定具体安全标准与要求、组织学院层面的安全检查与督查;

三、实验实训安全、危化品安全由实验实训教学部制定具体安全标准与要求、组织学院层面的安全检查与督查;

四、网络安全由信息服务中心制定具体安全标准与要求、组织学院层面的安全检查与督查;

五、电梯、锅炉、钢瓶等特种设备及其他场所、设备、活动、人员、项目由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制定具体安全标准与要求、组织学院层面的安全检查与督查;

六、同时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具体安全标准与要求,共同协商制定;

七、电梯等设备、实验实训室等场所的安全标准或重要安全提醒应在醒目处张贴。

第二章  检查工作实施

第六条  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前应了解被查单位基本情况,掌握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准备检查记录材料,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与被查单位做好沟通。

第七条  被查单位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至少有一人共同参与检查并与检查人员做好沟通;如为临时检查或检查要求不告知被查单位等情况,被查单位可无人陪同或根据检查现场要求做好配合。

第八条  被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提前或现场打开被查场所,及时主动地展示和提交相关物品或材料,根据检查要求启停设施设备,客观真实地介绍和反映相关情况,不作假、不作秀、不隐瞒、不阻拦。

第九条  检查人员必须遵守被查单位或被查场所的安全、卫生、洁净、环保等工作要求,穿戴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检查人员不得干扰被查单位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秩序。

第三章  检查结果通报和应用

第十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可在现场向被查单位口头通报,被查单位能现场改正的应立即改正,不能现场改正的应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形成书面检查材料,向检查组织部门进行反馈汇报;检查组织部门应将检查记录及处理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向被查单位进行通报;对于较为重大或重复出现的问题隐患,检查组织部门应通过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向被查单位书面反馈,被查单位应书面签收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记录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其他记录和反馈材料,由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或安全检查组织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被查单位应根据检查通报材料认真开展整改,对于通报有误的情况应及时反馈,对于有整改期限要求的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向检查组织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被查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避免发生各级各类事故或损失。

第十五条  被查单位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不接受检查处理意见、不接收整改通知书、不按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织部门应将其计入年度工作考核并向绩效考核部门反馈,情节严重或必要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校园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应遵守本安全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服从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全院所有师生员工或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向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八条  此前学院如其它有关安全检查工作的规定和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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