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职院[2016]51号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依法按章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凡在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是指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教城校区范围,校园内的生活区和宿舍区等区域由保卫处划定;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校园内各条主干道、允许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以及允许行人通行的区域,不包括体育运动场所和室内场所;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校园内各处地面、地下停车场及道路规划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任何车辆必须符合交通法规和江苏省、常州市各级交管部门规定的上路行驶要求,凡不符合者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注意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会、摆摊、做操、玩球、溜宠物、溜旱冰、滑轮板、玩平衡车、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通畅和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授权保卫处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在道路上施划标志标线,铺设减速设施,设置路障、交通公告牌、测速仪等交通设施。
第八条 因校园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周边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因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经所在单位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对路面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须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校园交通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损坏校园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并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北大门、南大门为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指定出入口,各出入口均设有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保卫处负责制定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的运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车辆出入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的查询和管理,并主动配合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对车辆进行验证识别。
第十四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主动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十五条 允许在校园内通行的机动车辆为:
(一)学校公务车辆,学校教学、科研使用车辆;
(二)教职工用于上下班的私家车,一位教职工限一辆,需提前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如有更换须至保卫处重新登记备案;
(三)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军车等;
(四)接送师生员工集体的外来车辆,组织部门应提前向保卫处报备;
(五)接送货物车辆,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押运车、邮政运送车、垃圾清运车等,相关部门应提前向保卫处报备;
(六)来校办理事务或参加活动的校外人员车辆,组织部门应提前向保卫处报备;
(七)经保卫处批准的其他机动车。
第十六条 货运车、施工车辆经批准方可进入校园,在规定的通行时间内按指定的出入口和路线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工程车倒车时,车辆后面应有人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向保卫处报备外来车辆时须提供车辆的车牌号码和其他必要信息;如不能提供,车辆驾乘人员须向门岗执勤人员主动说明情况,经确认后换证(车辆行驶证或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下同)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但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携带大件物品等除外。
第十九条 除十五条第(三)点规定的车辆外其余所有机动车限制进入生活区,施工车辆、接送货物车辆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段进出生活区,其他机动车需进入生活区必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同意后方可驶入。
第二十条 其他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驾乘人员须主动向门岗执勤人员说明事由,经核准后允许换证进入,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禁止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及其他农用车、教练车等机动车辆及一切非法改装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校内必须严格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和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
第二十三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行车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四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应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服从安保执勤人员现场管理,主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自觉接受查验登记;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人员,安保执勤人员可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允许在校园内通行的非机动车为:
(一)学校公务车辆,学校教学、科研使用车辆;
(二)教职工用于上下班的非机动车,一位教职工限一辆,需提前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如有更换须至保卫处重新登记备案;
(三)走读学生用于上下学的非机动车,一位学生限一辆,需提前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如有更换须至保卫处重新登记备案;
(四)执行公务的外来非机动车;
(五)各部门因工作要求需在校园内通行的非机动车,需提前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如有更换须至保卫处重新登记备案;
(六)校内师生员工骑行的单人自行车,需提前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如有更换须至保卫处重新登记备案;
(七)经保卫处批准的其他非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在校园内通行并备案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标示,标示由保卫处制作发放。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电动车、自行车、畜力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除执行公务和因工作需要需驶入宿舍区的非机动车外,仅允许自行车进入宿舍区,禁止其他非机动车进入宿舍区。
第三十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驾驶非机动车,主动避让行人;驾驶非机动车应紧靠道路右侧,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宿舍区内限速5公里/小时或下车推行,严禁逆向行驶、违规带人、超速行驶、相互追逐打闹、急转猛拐、双手脱把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非机动车通行时遇前方道路上开展活动或设置路障,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绕行或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确实无法推行的车辆应先停止行驶,经门岗执勤人员同意后缓行通过。
第三十二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没有设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行人通行时遇前方道路上开展活动或设置路障,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绕行或听从现场人员指挥。
第三十三条 行人不能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工具进行滑行;行人不能在道路上使用玩具车、平衡车等工具通行;行人不能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年龄过大的老人和年龄过小的儿童进入校园,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者的带领。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三十五条 校园停车场、地下车库、临时停车点,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越线、压线停车;停车位上有明确提示规定的,其他车辆不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遇有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由保卫处临时划定停车区域,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六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棚(场)或指定区域内,全院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实训场所、宿舍楼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走道和房间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三十八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等危险化学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图文楼地下室和教学楼南侧地下室为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要求如下:
(一)地下停车场仅供本校教职员工机动车和学校公务车停放;
(二)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限小型车辆(高度不超过2米),超长超高车辆及货车、卡车禁止驶入;
(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无渗漏(漏机油、漏汽油等)现象,制动安全可靠,灯光齐全有效;
(四)车辆不准在停车场内长时间着火和大油门轰车,减少环境污染;
(五)停车场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车;
(六)地下停车场车辆出入为单向通行,应按指示标志行驶,严禁逆向行驶,严禁占用公用通道停车,人员进出须按指示方向通行;
(七)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吸烟、使用明火,确保消防安全;
(八)在地下停车场停车应遵循其开放时间,应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条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停放可实行限时收费制度,具体收费管理规定由财务处、保卫处、国资处等部门研究制定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要,对车辆进行保险;车辆停放后,应及时锁好;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车辆及随车物品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保卫处负责协助车主办理报案等事宜。
第四十二条 因举办学习培训班或其它大型活动,有较多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的,组织部门应于开班前集中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手续,并确定停车场所、设置行(停)车指示标示。
第四十三条 校园里长期停放的僵尸车、无主车,保卫处会定期进行清理;在清理公告期内仍不按公告要求进行处置的车辆,视为车主同意由学校对车辆进行任意处理。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的教职员工,由保卫处向其本人和所在部门通报,并计入平安校园考核;对于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的学生,由保卫处向其本人和所在二级学院通报,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并计入平安校园考核;对于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的外来车辆,由保卫处向车主或驾驶人和联系部门通报,并计入平安校园考核;对于屡次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保卫处将拒绝该车辆进入校园;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者,上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停车场所,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劝导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将有关车辆、物品搬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涉及经费应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有权运送的,门岗执勤人员有权暂扣相关物品或拒绝该车辆离开校园。
第四十七条 道路施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采取足够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责令相关停止施工,并计入平安校园考核。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四十八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公安报警电话;有人员受伤的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保卫处应协助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疏通、引导车辆行人通行,等候公安交管部门到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由保卫处进行调解。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授权保卫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此前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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